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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我的小孩今年十歲,我想以「特殊原因」為他申請改名,應如何辦理?我先生也要跟我一起去辦理嗎?
答:未成年人更改姓名,應由法定代理人(父母雙方或監護人)為之,您欲以特殊原因為小孩改名,請您和先生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小孩的戶口名簿及初次設籍謄本申辦,若先生不克共同前來辦理,請加附先生之同意書。
問:我是平鎮市居民,今年三十歲,我的名字很大眾化,我知道桃園縣有很多和我同名同姓的人,我想以「與人同姓名」的原因申請改名,應如何辦理?
答: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,並且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(鎮、市、區),必須注意的是您和同姓名者須均使用該姓名且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。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,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。請備妥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相片(符合內政部規格)1張辦理。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 一、經通緝或羈押者。 二、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。 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。但過 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。
問:我今年廿三歲,我的名字因有諧音常被人取綽號,想要改名,應如何辦理?
答: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,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,得申請改名,以2次為限。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,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;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(符合內政部規格)1張,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。 14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 一、經通緝或羈押者。 二、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。 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。但過 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。
問:煩請提供改名的須知?(如:須帶證件.金額.到何機關更改等等...)
答:
1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:
(1)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
(2)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。
(3)同時在一直轄市、縣(市)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
(4)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, 經銓敘機關通知者。
(5)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 完全相同者。
(6)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
   (以二次為限,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)
2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更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
(1)經通緝或羈押者。
(2)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。
(3)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。
3、依各項情形附繳相關證件外,並應提證件: 戶口名簿、當事人、配偶及已領身分證之子女,每人均應備妥身分證、印章及最近2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同時辦理換證。
問:申請改名須提供文件中的「初次設籍謄本或出生記事謄本」,是否一定要回當初設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?
答:無須回初設戶籍地申請,請逕至『現籍地』戶政事務所申辦改名登記。
問:以同名同姓改名需提供那些資料?另外,一生可以改名幾次,有分幾歲前後改的次數嗎?
答:
1、請提供「同時在一直轄市、縣(市)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」之設籍縣市,如桃園縣中壢市即可。
2、(1)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三款「同時在一直轄市、縣(市)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」申請改名,無次數限制。
(2)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六款「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。」 申請改名者,以二次為限。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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